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》(修订)
2026年1月27日公布。召回启动时限全面压缩:二级召回从48小时收紧到36小时、三级从72小时收紧到48小时;新增经营者、市场开办方和网络平台的配合召回义务;对拒不召回的处罚升格。
来源:市场监管总局官网,2026年1月27日公布
食品企业合规 · 新规应对指南
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2号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》和第113号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这一页帮你在施行前做三件事:看懂关键变化、对照自查清单找差距、拿走一套分阶段落地方案。
两部规章同日施行并非巧合——召回和委托生产正是当前食品安全风险最集中的两个环节。
2026年1月27日公布。召回启动时限全面压缩:二级召回从48小时收紧到36小时、三级从72小时收紧到48小时;新增经营者、市场开办方和网络平台的配合召回义务;对拒不召回的处罚升格。
来源:市场监管总局官网,2026年1月27日公布
2025年12月29日公布,共30条。商标许可、特许经营、贴牌加工、来料加工、定制生产全部纳入委托生产管理;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总责,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须向双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。
来源:新华社,2025年12月29日报道
2015年3月11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旧版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受影响的不只是生产企业——商超、电商、经销商、平台方都有配合召回的新义务。
两份规章都点明了要解决的实操堵点。理解监管意图,才能判断自家体系的短板在哪。
旧版办法自2015年施行,启动时限在实践中被反映拖慢风险控制。新版按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细化三级分级,把时限定为24/36/48小时。
来源:央视新闻引述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,2026年2月
个别企业利用委托生产方式逃避监管,非法添加、虚假宣传案件时有发生;委托双方尤其是委托方责任不落实,是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因素。
来源:新华社,2025年12月29日报道
食品到了商超和电商平台就断线,是召回的常见堵点。新版办法给经营者、集中交易市场、展销会、网络平台规定了明确的配合义务和对应罚则。
来源: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》第十七至十九条、第三十七至三十八条
对照旧版办法,这几个变化直接改变你的应急预案和记录制度。
| 召回等级 | 适用情形 | 启动时限(新版) | 旧版时限 | 完成时限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一级 | 可能导致急性、亚急性中毒,严重健康损害或死亡 | 24小时内 | 24小时 | 自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10日内 |
| 二级 | 可能导致慢性中毒、一般健康损害 | 36小时内(收紧12小时) | 48小时 | 自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20日内 |
| 三级 |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| 48小时内(收紧24小时) | 72小时 | 自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30日内 |
来源: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》第九、十一、十五条(2026年1月27日总局令第122号)
一级召回每日报告、二级每5日、三级每10日报告召回和处理进展。企业主动实施二级、三级召回的,可免予过程报告;召回结束后5日内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。
第二十四条
召回记录与处理记录(含现场图像、视频)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到期日后6个月,且不得少于2年——比多数企业现行台账制度更严。
第二十三条
因标签、标志或说明书不合格被召回的,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,但必须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;无害化处理、销毁须提前向县级部门报告。
第二十一条
委托生产的食品出问题,由委托方实施召回、受托方配合——贴牌品牌方不能再把召回责任推给工厂(第八条)。
只要你做贴牌、联名、定制、来料加工——哪怕是商标授权形态——都按委托生产管理。
建立健全与委托生产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;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;对受托方生产行为实施监督(可驻厂巡查、信息化监控);定期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;不得怂恿、强制或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。
来源: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及新华社报道
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,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品种明细应包括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,防止超许可范围生产;接受委托方监督;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;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委托。
来源: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及新华社报道
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,明确原料提供、生产监督、食品安全责任划分等条款。不得通过合同、或假借商标许可合同、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,减轻或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。
来源:深圳市司法局合规资讯,2026年5月
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,委托双方各自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:双方名称、地址、负责人、联系方式、许可证或备案编号、食品类别、执行标准、合同期限等。
来源:深圳市司法局合规资讯,2026年5月
市场监管总局在实施问答中提醒企业:结合实际梳理委托生产行为、合理排产、提前筹备生产资料并变更产品标签——标签整改是很多品牌方最容易拖到最后的一步。
来源:市场监管总局《实施问答》,2026年
勾一遍。任何一项答"否",都对应后面落地方案里的一个具体动作。
已完成自查 0 / 7 项
从现在到施行日约87天,按四个阶段推进。每阶段动作都对应新规条文,做完即可留存证据备查。
第一阶段 · 9月(现在—9月底):诊断盘点
第二阶段 · 10月:建制修订
第三阶段 · 11月:演练与申报
第四阶段 · 12月1日起:常态运行
说明:本方案为基于新规条文整理的落地建议,非官方发布文件。企业应结合自身业态调整,必要时咨询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专业合规机构。
新规把"不配合"也变成了可罚项。这张表直接可以贴在质量部墙上。
| 违规情形 | 处罚依据 | 后果 |
|---|---|---|
| 经责令召回仍拒不召回 | 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 | 按食品安全法从重处罚 |
| 未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| 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 | 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处罚款 |
| 未按时限启动召回、未按要求制定计划/发布通知公告、未保存记录、未履行报告义务 | 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 | 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处5000元—5万元罚款 |
| 未依法对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/销毁并如实记录 | 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九条 | 按条例处罚;记录违规逾期未改正处5000元—5万元罚款 |
| 食品经营者不配合召回(不停止经营、不转发公告) | 第三十七条 | 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处1万—5万元罚款 |
| 市场开办方、柜台出租者、展销会举办者、网络平台不配合召回 | 第三十八条 | 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处1万—3万元罚款 |
来源: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》第五章(总局令第122号)。另注意:召回和处理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;主动召回并妥善处理的,依法从轻、减轻或不予处罚(第三十六条)。
主动召回、如实报告并妥善处理,依法可从轻、减轻甚至不予处罚。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启动召回,是成本最低的选择。
第三十六条
责令召回情况及召回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会记入信用档案,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——影响的不只是罚款,还有招投标、融资和渠道合作。
第二十九条
本页是解读和实施建议,执行口径请以官方原文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解释为准。